事项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含有外资。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所需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
3.场地证明;
4.申请报告;
5.法人简历;
6.行政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7.股东材料;
影视制作许可证,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地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 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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