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1、定义:混凝土是由胶凝材料、水、粗细骨料,按适当比例配合,必要时掺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经均匀搅拌、密实成型和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2、检测内容:
1)配合比;
2)强度:
a)立方体抗压强度,b)抗折强度,c)抗渗性能,d)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值。
3、取样批量及数量:
1)结构混凝土强度,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 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b)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d)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不允许在终凝后用毛笔等书写。试块成型后即用不透明水的薄膜覆盖表面。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20±5度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标准养护龄期为28d。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扔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通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