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1.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 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1家标准(以下简 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2.推荐性国1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3.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1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4.国1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1家标 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
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
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1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1际标准、国1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
分别给子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1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
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
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实施与管理
1.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1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2.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1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1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3.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4.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1府向上一级人民政1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