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上海市,挂在公共安全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于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炮、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的检验。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2)评定中心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 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
8.5.1 认证证书注销:8.5.1.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合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6)认证使用的、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7)由于8.5.2.1( 6 )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恹复申请的;(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