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食品追溯方面的研究与应用一直比较突出,不仅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2005 年,日本就建立了粮食产品认证体系,该体系要求对申请要求认证的粮食产品要对其所施用的化肥的名称、用量等信息进行明确标识。2002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法令》,该规定指出在 2006 年 12 月前,美国本土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都必须通过产品上的批次号、代码号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有效信息以及记录来对生产原料进行追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便于对食品的安全进行追溯,要求在 2003 年 12月中旬以前,在美国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部门,都必须向其进行登记;2011 年美国颁布的《FDA食品安全现代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将与食品相关的记录进行存档,并且对档案至少保留 2 年。
国内研究现状
在实践方面我国也发展迅速,各城市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食品安全溯源系统。2007 年,我国全球通用标识系统的可追溯体系在北京市开始试实施,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应的终端设备对大米等产品包装袋上的条形码或者批号进行扫描来查询商品的生产地、原材料等信息;2012 年,黑龙五九农场 14 万亩水稻通过了《农产品追溯项目审定》,这预示着今后八五九农场的水稻都有了自己的“”;2015 年,阿里集团宣布成立“阿里满天星”计划,以此推进大米等农产品溯源体系的建立。
在出现品质问题时,厂商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若措施不当或采取时机太晚,可能会提高消费者或客户的不信任感,甚至导致企业难以继续生存下去。另外,随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的制定,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作为企业义务的案例也逐年增加,产品可追溯性也是厂商必须关注的问题。
可追溯性的定义有很多种,大致可分为供应链可追溯性与内部可追溯性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