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1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主1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1法通则》)百一十七条规定:“侵1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构成
不可修复、永1久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房屋存续期间,由于使用面积减少、室内净高降低、采光面积减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复或修复不经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自营房屋的经济收益的减少、租赁房屋的租金收益减少、市场交易价值的减损等。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本化法
适用于收益年限减少的资本化法公式为:
式中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Ai——未来第i年可获得的正常市场净收益;
R——折现率;
n——无质量缺陷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m——有质量缺陷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该方法适用于有收益且不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评估。
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哪些?
(1)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
(2)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3)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情况中的哪一种。
如何理解“附属物价值”?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3)能计算其价值;(4)具有合法性。
房屋损失评估人员的限制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楹庭认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1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1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