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购房资格,借他人名义买房后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自己没有认购书,借他人名义买房后,因家人反对买房,起诉退定金。原告主张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诱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销售人员诱导,终驳回原告要求退定金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签署的《认购书》合法有效。首先,原告明知自身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仍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存在过错。其次,原告称已告知被告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受被告销售人员诱导下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受销售人员诱导。相反,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销售人员没有诱导原告,反而是原告想借用其员工名义购房,以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因疫情不在广州无法收到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时间如何算?
张静律师解答:从书生效之日开始算。
书节选:
认为,中某公司与邓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作出的《协助调查复函》,邓某申请的未能获得批准的原因在于其未能结清他行消费。现邓某明确没有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又无法与中某公司协商一致变更付款方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缺乏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予以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相关通知自收到时起生效,鉴于2020年2月25日邓某身在武汉,其二人因××疫情管控措施无法返还广州,不可能在该日收到中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上述解除通知未发生法律效力。中某公司要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于2020年2月25日解除,缺乏依据。由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邓某亦同意解除合同,为避免诉累,现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解除后,邓某应及时配合中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销手续,中某公司应当向邓某退还553615元购房款以及9841.65元物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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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预期交楼违约金的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截止时间一般为符合交楼条件且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楼的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楼房还不具备交楼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候就通知购房者收楼,购房者拒绝收楼。后开发商符合交楼条件了,却一直不通知购房者收楼。后酌情认定房产证出来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逾期交楼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许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珠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讼争房屋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符合交楼标准,但珠某公司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时亦未通知许某收楼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以6161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车库未砌筑问题,因该地下车库并未非《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标的,许某以此为由认为讼争房屋不符合交楼标准,诉请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满楼条件的房屋,并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办妥房产证后已经由珠某公司交付给许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许某发出楼函,许某仍拒绝收楼,相应损失扩大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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