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旧建新或有加建的宅基地房屋纠纷还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很多法官直接以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了,连合同是否无效也不。但也有部分法官仍会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租客租了经济社的房屋,并将原来的危房拆除建新房。后经济社起诉返还宅基地和房屋,就返还宅基地,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新建的房屋也一并返还,但并不确认新建房屋的权属。
书节选: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棠某七社交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将租赁房屋拆除并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即原租赁标的物已经灭关于李某提出本案纠纷不应由人民直接处理的问题。根据本院前述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棠某七社与李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土地及房屋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对新建房屋合法性及所有权的认定,且棠某七社已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证实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门牌地址变更并不导致其权属的丧失。因此,本案依法属于人民受案范围,李某认为本案应先由行政部门处理权属争议,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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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现在还能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现在没有宅基地可供分配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村民要求街道办分配宅基地就被驳回了。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长某街道办不予支持高某有关分配宅基地房屋的行政处理申请是否正确。《村民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的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由于宅基地的稀缺性与村民的自然繁衍、成长之间存在的客观矛盾,宅基地的分配不可能如股份分红一般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济组织进行改正;但同时亦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对于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分配方案,予以支持。本案中,实施完毕,目前亦不具有新村房屋分配的现实基础。因此,高某所提要求实际分得宅基地房屋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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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收补偿协议签字了还能起诉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年后认为面积补少了,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就以不符合无效的情况为由驳回请求。
书节选:
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涉案协议系陈某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珠江街征收办公室经协商后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签订。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约时曾就该协议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陈某与案外人陈某玲、陈某敏的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曾提出有关涉案协议无效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况下,陈某于签约四年后的2019年11月14日向一审提起本案,请求确认涉案协议书无效,显然有违《合同法》第六十条有关“履约”及“诚实信用”的规定。一审受理本案后,依法审查认定陈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依据不足,并判令驳回陈某该诉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至于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珠江街征收办公室在与陈某签订涉案协议书前后是否存在程序的情形,并不属于民事中确认合同无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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