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城市节水管理工作中,推广应用这一科学管理方法,建设部于1987年4月发布了部颁标准CJ20-87《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1990年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委会发布GB/T12452-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一些省、市政府也把水量平衡测试纳入地方性行政的法规、规章,如《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定期对本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改进本单位的用水工艺。“用水单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已经成为法定义务。在测试前,首先确定给水管道无跑冒滴漏,检查用水器具,坚决淘汰非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具有节水效能二级认证的节水和节水淋浴器。
基本规定:1、城市节水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6类评价项目,34项指标组成。2、基本条件评价项目为基本项,其他5类评价项目为控制项和优选项。3、城市节水评价按节水水平由高到低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城市节水I级、城市节水II级和城市节水I级。4、城市节水评价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应节水等级,采用单因子评价方式。5、城市节水评价各等级划分按规定确定。(4)注意节水技术措施实施的技术、经济先进性,讲究节水投资效益。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