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思考
目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在房地产评估中仍属于接触机会较小的一个领域,因此对于其评估方法有待更深刻的探讨。评估时应该考虑的因素,该因素的影响程度如何量化,目前行业规范尚未明确,期待有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估价水平。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或修复方案,按评估基准日的相关市场价格及费用水平,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
房屋质量鉴定哪些方面
1)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2)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与类似房屋质量缺陷进行比较,对其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各项因素修正或调整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公式为:
V=P×F1×F2×F3
式中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P——可比实例补偿金额;
F1——补偿情况修正系数;
F2——补偿日期修正系数;
F3——缺陷状况修正系数。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类似质量缺陷的房屋质量缺陷的房屋市场价值易于收集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评估。
房屋价值补偿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委1员会申请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委1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1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理解“附属物价值”?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3)能计算其价值;(4)具有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是否是按照上述流程、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选定的。如果不合理,例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而是直接抽签选定的,则此流程不合法,应当向征收方提出,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