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务派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国外劳务派遣现状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事实上对于这些工人称呼外包工也是相对与甲方的,外包工的劳动关系是和乙方建立的,有可能是乙方的正式员工,也有可能是乙方的,所以工人的劳动合同是不确定的,稳定性自然不言而喻了,因为乙方也有可能专门为了承接一个业务专门组建team,业务完成后team即解散,这种情况下这种外包工一定属于,那么他所对应的一些福利保障等都是不享受的。派遣工派遣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在公司里面算是和正式工同宗同族,但是他们的待遇支付来源却是用工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要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劳动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劳动者们要记住了,无论你说的“临时工”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跟你签订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30日不满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以2倍工资给予赔偿。
劳动保障
无论你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都必须为你提供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劳动安全技能培训
据业已废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再据劳动对《关于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可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并非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法律关系来看,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说的“”可归属于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不同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