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务派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国外劳务派遣现状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时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总人数达到1200万人以上,占到了事业人员的三分之一,数量极为庞大。党政、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和编制,首当其冲就是解决这些编外人员。能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严禁行政部门使用编外临时人员。行政部门执行的是监督管理职能,政策性强,责任大,不适合使用临时辅助人员。因此,《公务员法》严格禁止工勤人员提拔任用、过渡公务员,也禁止以前的聘干、转干人员担任行政部门实职,工勤人员和工勤编制只出不进,随退随销,直至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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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大家稳定的工作是大家向往的东西,但是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人们的生活压力不断的变大,很多人稳定的工资并不能支持他们平日里的需求,很多时候小时工成了这类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