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土流失,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福祉。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外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对此,我国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举措,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为基础,各个层面的配套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水利处修订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案管理、设施验收管理和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规,绝大多数省区市启动了新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土流失破坏土壤结构,降低植被质量,影响流域对径流的调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质量,影响水生物活动,又作为污染物的载体,提高污染的浓度与防治的难度。从辩证的观点来看,似不应就问题论问题,而应当追根溯源,将水土保持作为水利的中心环节与战略措施,提高其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财政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23564万元,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山西、重庆、宁夏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处财政处、国务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我国财政已累计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61564万元,占全年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通过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治理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