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不要求试制球罐(A3)。该单位应当具备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并满足球罐(A3)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其中焊工合格项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备球罐(A3)制造资质并满足A1、A2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或者同时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资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明确发证分级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明确对库和的管理
1.省局负责制定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统一审核确定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项目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库,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操考试要求。推动实操考试逐步向模拟化考试发展。
2.市局负责审核、验收、推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