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机构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
8.5.1.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5.2认证证书暂停。8.5.2.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国家、行业或地方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委托人违反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评定中心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8.6证书恢复:8.6.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8.6.2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正常生产周期内连续六个月未生产,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恹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评定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