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制度。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l制品所有人可以:
1.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质押为担l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出质的,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l家版权局进行质权登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开l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l犯。此外,软件的复l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l权复l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软件的复l制品持有人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l权复l制品。
相关法律依据:
1.复l制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其软件进行复l制,包括制作备份副本和安装副本。
2.发行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将其软件复l制品通过销售、出租、许可等方式进行发行。
3.展示权和表演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在公共场所展示其软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软件。
4.修改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改编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变更。
5.翻译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其软件进行翻译成其他语言。
6.编译权: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将其软件源代码转换为目标代码的过程,即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