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经查,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起诉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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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和首期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首期款能退。同时也要看开发商那边的态度,是同意解除还是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如其反诉继续履行的话,购房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就判z决定金没收,其余款项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认购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李买家作为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3日前向塔某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逾期塔某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现李买家至今未支付该笔购房款,故塔某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没收定金100000元。因塔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挞定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及没收定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函件自寄出之日起2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视为送达对方,故法z院确认上述合同自该函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买家起诉要求塔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84429元及权证代办费1200元、贷z款服务费6000元、委托公证费2000元,合法有理,法z院予以支持。塔某公司主张其没收的定金在上述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扣除,法z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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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预期交楼违约金的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截止时间一般为符合交楼条件且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楼的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楼房还不具备交楼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候就通知购房者收楼,购房者拒绝收楼。后开发商符合交楼条件了,却一直不通知购房者收楼。后酌情认定房产证出来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逾期交楼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许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珠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讼争房屋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符合交楼标准,但珠某公司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时亦未通知许某收楼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以6161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车库未砌筑问题,因该地下车库并未非《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标的,许某以此为由认为讼争房屋不符合交楼标准,诉请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满楼条件的房屋,并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办妥房产证后已经由珠某公司交付给许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许某发出楼函,许某仍拒绝收楼,相应损失扩大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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