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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来电洽谈 遗产继承诉z讼律师天使歌词

   日期:2023-11-06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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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广州白云区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来电洽谈 遗产继承诉z讼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儿子借用父亲的名字买房,父亲去世了房子被继承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儿子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可起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儿子当时没提异议)。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理由是当初是自己借父亲的名义买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审认为二儿子出资买房,但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还是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二儿子请求。二审认为父女间借名买房,不签协议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确是二儿子出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大儿子配合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俞二儿借用俞父名义购房及俞二儿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资格的情况,故应由俞二儿、俞大儿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俞二儿一人名下的手续,而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俞二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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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一块宅基地有父子两人的宅基地证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儿子隐瞒其他继承人,了父亲的宅基地,即使同时有两个宅基地也不一定能撤销儿子的宅基地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小儿子起诉大儿子父亲的宅基地,同一块宅基地同时有两个宅基地证。一审认为当时过户程序不合法,撤销大儿子的宅基地证。但二审经审查后,认为虽然程序有轻微不合法,但由于当时大儿子建房,小儿子是同意的,父亲也不反对,故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改判驳回小儿子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市国规委核发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时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涉案宅基地的原权属人骆父在世时,因房屋破旧属于危房,故交由其长子骆大儿出资拆建,而小儿子骆小儿也在房屋拆建之前即声明放弃了新建房屋所有权,承诺所建房屋归骆大儿所有。因此,从传统习俗、骆小儿的声明以及骆大儿出资建成涉案房屋并长期使用收益至今的客观事实,应视为涉案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属于骆大儿所有。基于宅基地上房屋宅地一体的性质,骆大儿取得涉案宅基地权属来源是清晰的。其次,骆大儿1996年申请核发被诉宅基地证时,已经村委会、乡镇审批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在世的骆父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第三、上诉人市国规委在骆父所有的穗郊高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即向骆大儿核发了被诉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不当,但基于被诉宅基地使用证核发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程序性瑕疵不应导致被诉宅基地证被撤销,上诉人市国规委可在本生效后对骆父的宅基地使用证另行作出处理。因此,被诉宅基地使用证的核发并无不当,原审撤销被诉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骆翠某、骆小儿的请求。

广州继承纠纷中,怀疑父母写的赠与书是假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怀疑是假的,则一定要申请笔迹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怀疑被告所持有的赠与书是假的,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终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赠与书是真的。

书节选:

一、赠与书的真实性问题。赠与书经当事证,伍某2、伍某4、伍某5、伍某6予以确认,虽伍某1、伍某3认为无法确认是否伍某7亲笔签名,对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异议,但均不主张进行笔迹鉴定,也未明确指出系,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否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伍某5虽未在伍某7后或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及时出示赠与书,但不足以据此推断赠与书不真实,故根据证据规则,对赠与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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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书节选: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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