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你跟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布局和结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务作品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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