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任何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相关业务。
一、哪些企业需办理
01.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即接待外国友人来我国旅游业务的企业。
02.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即将本国的游客带往与中国建交并有旅游交往的国家进行游览学习业务的企业。
03.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办理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01.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比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不低于50平米;
02.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如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03.要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0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0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三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三、主要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章程;
5.营业设施设备证明;
6.总经理履历表及股东材料;
7.导游证;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营业执照副本,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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